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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1/03

權利須有正義申

人的權利,究竟是天賦的,還是自命享有的,如屬天賦,則不容剝奪。

從前的奴隸和童養媳,便沒什麼天賦權利,讓他們解放,是個別主人的意願。他們獲得解放後,由於缺少謀生知識和技能,未必活得更舒適,也許更難生存,仍要為之爭取解放,這是「人皆生而平等」的正義思想造成。
奴隸缺少謀生知識和技能,不是他們自身的過失,是社會沒有供給充份的教育環境,足夠的培訓機會。現在,加拿大政府斥資替新移民開班,改進他們的語言和工作的技能,是一個負責政府理應履行的義務。

時代變遷,公眾要求的權利愈來愈繁複:生存權(糧食供應,環境安全,醫療護理機會均等),財產權(資源共享和分配,財產私有,教育、工作、營商等機會均等,工安保障,工傷賠償,消費者利益),公民權(參政、選舉投票、抵制、彈劾罷免,公民抗爭,游行示威,集會結社,轉換國籍),自由表達權(思想、宗教信仰,言論、出版新聞,藝術創作,知情),公平法制權(搜查法令、逮捕拘留時限、辯護前保持緘默、審訊公開透明,拒絕遞解,行動出入境不受限制 )...。
上面羅列的權利,還未窮盡,已令政府頭痛,多得難以應付,且不斷有新問題,爭取新權利。當今也沒有一個國家,全數寫進憲法,這只是循序漸進的理想制度;當然,有權利,也免不了有公民義務(服兵役,繳稅收等),這是認同「社會契約」無可避免的束縛。

不過,也有人反對公義的強制執行,例如,憑個人才智辛勤賺得的財富,為什麼要經由納稅制度,給政府去分配,個人也可自動捐獻,回饋社會,甚至來得更直接。微軟公司的老闆比爾基兹的財富,便是成立慈善基金來處理。

凡事由一己自行決斷,是一種右傾思維,與鼓吹社會公義的左傾思維不同。每個人都可有他自己的選擇,也是一種自由。但政府理應從人道精神出發,才符合公益,不違背人民的信託。香港回歸前,港府因增加福利支出,被中共官員評為「車毀人亡」,以一個靠群眾運動起家的國家,有這種想法,實令人費解。(4之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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